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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律师资格从事有偿法律服务,是否受法律保护?
你这个说法实在太广泛了。从广义的角度说,法律并无禁止任何公民向其他自然人、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服务。如公司里的法务、大学教授向公众举办法律课堂。这些也是有偿的法律服务,且没有规定必须要具备律师资格。
从狭义角度说,***事诉讼法、律师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,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,不能对外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(无论有偿还是无偿)。同时,一般的公民,除近亲属或法定情形外,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人的诉讼或仲裁案件。
法律服务大体上分为非诉和诉讼服务。
关于非诉服务。
从目前法律法规,甚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看,均未有禁止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规定。在1992年***院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目,之后司法部和当时的工商总局联系发文,明确禁止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。但在2004年8月17日之后,***院取消了该项审核项目,相应的,上述联合发文也于当时废止。
到此,关于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禁止性条款也没有了。
关于诉讼服务,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作禁止性规定,诉讼法对公民代理的规定,只是规定了可以担任公民代理人的条件,而未禁止有偿服务的规定。
而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: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,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。
该条规定不能理解为禁止公民有偿提供诉讼服务,从字面理解,该条只禁止非执业律师公民不要以律师名义提供相应法律服务,既然如此,我只要以公民本人名义即不违法。
当然,其他禁止性规定也是有的,主要体现在最高院研究室的意见和地方省高院的规定。
其中,最高院研究室在2010年9月16日在答复重庆高院的意见中提出,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,人民***不予保护;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法律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,人民***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。
该条中以是否保护作为切入点,得出对实际开支费用予以支持,但对合同效力未用明确答复。更何况,这个研究室的答复意见,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。当然,在实务中,部分***对该意见有直接援引适用。
按正常来说,法无禁止即自由。我们并不是说只有律师资格才能提供法律服务。现在各地都有各种法律咨询公司,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、代写文书等等法律服务。所以不能说无律师资格就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。当然,律师是我们最为常见的法律服务群体。我们《民事诉讼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法规对于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有相应的规定。公民想要从事这方面的代理难免存在限制。
如果真的想要从事法律服务,那就努力备考,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。后面再到律师事务所实习,获得律师执业证。这样就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。但非律师,一定不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。如果以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,这种情况是有可能涉嫌***犯罪。不少人伪造律所及律师证书,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,最后涉嫌***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无律师资格从事有偿法律服务,是否受法律保护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58条第2款之规定,当事人的近亲属、律师、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作为人民***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。
人民***的诉讼活动,提供有偿服务只能有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。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且受区域限制。一般来说,基层法律工作者只能服务于本地的当事人。
有偿服务的代理人出庭时必需向法庭提供执业证(律师证或是法律工作者证之复印件)、出庭函(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开出)、授权委托书。否则,人民***将不准许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。
人民***开庭审理时,***若并非律师、基层法律工作者,或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(当地司法局开出出庭函),人民***肯定不会容许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。亦只能坐在“观众席“矣!法律并不保护无法向法庭提供“三证”(函、书)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之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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